长江水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长江水利网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长江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长江委基本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政审批、政策法规、规划计划、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约用水、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乡村振兴水利保障、监督管理、水旱灾害防御、水文管理、国际合作与科技、数字孪生水利、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综合管理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 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长江委门户网站(http://www.cjw.gov.cn)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采取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政务微信(公众号:长江水利)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渠道

1.邮寄、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从长江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自行下载并填写《长江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简称《申请表》),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寄送到本单位,并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长江委办公室领取填写《申请表》。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3.相关说明。(1)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须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2)申请人需详细、准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信息,包括名称、文号或者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3)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4)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二) 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本单位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实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信息处理费

本单位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链接为: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长江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江委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82828245

传真号码:027-82828300

通讯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863号

邮政编码:430010

办公时间:8:0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水利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