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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咨询

留言日期:2024年12月20日 答复日期:2024年12月25日
咨询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第九十五条:(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长江支流的河流,支流可分为一级支流和二级支流等。 具体如何执行?是否有明确的目录或文件相关文件?遇到类似执行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协助或是否有其他指导办法。
答复内容回复单位:长江水利委员会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有明确的目录或文件”。经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长江一级、二级支流目录。

(二)关于“遇到类似执行问题应该找哪个部门协助或是否有其他指导办法”。我委根据水利部授权负责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河湖管理范围内部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的审批许可,您所咨询的问题涉及河湖管理范围外的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建议您咨询其他行业主管部门。